《科学》杂志曾在2005年提出了125个影响未来科学研究进展的重大问题,其中两个属于社会科学问题:一是马尔萨斯的人口论,二是人类合作行为的演化。人类非亲缘个体间的合作行为尽管普遍存在,却是一个相当棘手的学术问题:乍看起来,合作行为往往伴随着个体利益的牺牲,因此,从演化论的角度来看,合作是如何得到演化青睐构成了一个重大挑战。
简单说来,有两类理论家试图尝试回答这一问题:一是弱互惠理论家,这部分学者认为尽管合作牺牲了个体的当前利益,但从长远来看,未来的酬报可补偿个体当下的损失,从而帮助合作者从生存竞争中胜出;与之针锋相对的是强互惠理论家,这部分研究者另辟蹊径,认为人类社会中存在部分个体,他们通过变异获得了惩罚违规者(defector)的先天倾向,这类个体通过惩罚破坏合作行为的违规者而保持了合作的持续存在,即便违规者的行为和惩罚者并无直接关联。我们通常把这类由利益无关个体对违规者所实施的惩罚行为称之为第三方惩罚,而强互惠理论家认为第三方惩罚是维系人类社会合作的重要力量。
然而,一个更为基本的问题是:第三方惩罚为何抑制违规行为?强互惠理论未能详细探讨这个问题,而是基于经济学观点做出了回答:第三方惩罚提高了违规行为的成本,从而降低了违规行为的发生频率,并且只要能够使违规成本上升至超过违规收益,违规行为自然停止。换言之,我们可将违规看作一个商品,根据需求定律,第三方惩罚提高了该商品的销售价格,因此对这种商品的需求自然下降了。上述逻辑简单直白,但忽略了两个问题:第一,在一个惩罚权力高度集中于国家机构的现代社会里,现实生活中的第三方惩罚往往力度偏弱,它是否总是能够像实验室环境下显著提高违规成本值得怀疑;第二,惩罚者的动机往往会影响惩罚效果,简单设想一下,一个由恶人做出的惩罚似乎很难说服人们放弃违规行为,即便惩罚确实提高了违规成本。如何解决上述两个问题?
一种思路是放弃惩罚的经济学观点,即从成本-收益的角度来考虑惩罚问题,而代之以社会学观点:惩罚是一种社交信号,它传达了他人对违规行为的道德谴责。换言之,惩罚激活了人们原本就内化于心的社会规范。通过激活这种社会规范,惩罚抑制了违规行为。上述逻辑让人联想起苏格拉底的思想。苏格拉底提出过一个有趣而富有争议的观点:无人自愿作恶,作恶皆因无知。换句话说,如果人们正确了解何为恶,便会拒绝作恶。相比惩罚的经济学观点,苏格拉底似乎乐观得有些不可救药:无需降低违规所带来的收益,惩罚也能抑制人们的自私行为。那么,除了苏格拉底的逻辑推演外,我们有证据证实上述观点吗?
还真有。我们在实验中操作了违规者的收益,使得惩罚无法从根本上提高违规成本,那么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这样的惩罚不足以抑制违规行为,因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会选择低成本高收益的行为。然而,实验结果违反我们的直觉:即使无法提高违规成本,第三方惩罚依然有效地降低了违规行为的发生频率。尽管效果并没有像苏格拉底所预测的那样完美,但从统计上来看,结果是显著的。更有意思的是,中介分析显示,第三方惩罚正是通过社会规范激活降低了违规行为。用苏格拉底的话来说,第三方惩罚传达了他人的道德谴责,激活了人们原本就知道的何为善何为恶的知识,而这种知识的觉醒抑制了人们的自利行为。
如何理解上述实验结果?我们想,借用经济学家的语言,那就是我们应对人类自身保持谨慎乐观。一方面,我们并不是苏格拉底那样的硬核乐观派,认为寻回有关善恶的知识便可使我们自动停止作恶;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认为人类就是“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的纯粹逐利者,而有关善恶的知识即便不是通过荣格所谓的集体无意识传承,也是早早地在我们心中生根发芽。心理学家Paul Bloom在《善恶之源》中证明,婴儿很早就具备了何为善何为恶的道德感。只要有效激活这种我们原本就内化于心的道德规范,自私行为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控制。最后,我们想说明的是,惩罚的经济学观点和社会学观点并非相互排斥,而是相互补充,正如《国语·晋语八》中写道:“民畏其威,而怀其德,莫能勿从。”
文献来源:陈思静, 邢懿琳, 翁异静, 黎常. (2021). 第三方惩罚对合作的溢出效应:基于社会规范的解释. 心理学报, 53(7), 758-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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