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8年8月发表的《中韩联合公报》,中韩雇佣许可制劳务合作正式启动,首批雇佣制输韩劳务人员将于年底前派出。
为做好输韩劳务人员体检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对输韩劳务人员体检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输韩劳务人员体检应在雇佣许可制韩国语水平考试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完成,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含分中心)进行体检;输韩劳务人员体检应严格按照《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及韩方《体检诊断书》所列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体检项目;经体检合格的,同时签发《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及韩方要求的《体检诊断书》。根据韩方要求,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或丙肝抗体阳性均判定为体检不合格,检验检疫部门将不予签发上述证书,其他项目的合格评判标准与正常出入境人员体检一致;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为中韩雇佣许可制劳务合作的中方唯一派遣机构,黑龙江省商务厅国外经济合作处等单位作为首批地方公共机构配合开展相关工作;检验检疫部门在做好输韩劳务体检工作中,应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保持沟通;检验检疫部门应将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的体检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
此外,根据韩方《体检诊断书》式样,血型检查除了原先的“ABO分型”外,还须要做“RH分型”;梅毒初筛VDRL法及二次检查TPHA法为指定方法;肝功检查要求用日本临床化学会(JSCC)推荐的方法,且参考限设定与国内稍有不同,SGPT(ALT)为3~35IU/L,SGOT(AST)为5~40I?鄄U/L;HBsAg要求低于1.0IU/ml;最后要求填写对体检结果的综合建议(Summary)。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具有输韩劳务业务的企业,应配合做好输韩劳务人员的体检工作以及体检结果判定的解释工作,以免因体检问题影响劳务输出。
(实习编辑:邓婉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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