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3日,知名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发布了《2007年度中国公民健康状况与就业权报告》。该报告显示,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生存状况的调查历时近7个月,收到问卷4810份,有效问卷4711份,有效率97.94%。有45.69%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过程中因乙肝受到歧视。仅18.41%的乙肝携带者有过单位在知晓自己为乙肝病毒感染者的情况下仍旧聘用自己的经历,而大部分人都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另一个引人关注的现象是,从2003年到2007年,反乙肝歧视诉讼案平均每年只有四五起。但从2007年8月《就业促进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至今,仅我国最早民间乙肝携带组织——“肝胆相照论坛”协助的反乙肝歧视诉讼案就近20起。

  2008年起施行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2008年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是传染病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如有违反,劳动者可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体检查出“乙肝小三阳”,求职者小高以单位乙肝歧视拒绝录用起诉。2008年5月23日上午,北京朝阳区法院一审认定 “乙肝小三阳”是导致高先生被拒绝录用的原因。判决小高起诉单位——北京比德创展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高先生1.7万余元经济损失和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承办法官俞里江认为,公司因“乙肝小三阳”拒绝录用高先生,无疑会导致其遭受巨大的心理压力,承受相应的精神痛苦,应酌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朝阳区法院此次以判决形式支持求职者在全国尚属首次,具有极大的判例效应。

  虽然胜诉,小高却隐姓埋名。隐瞒还是公开?成了没有选择的命题。绝大部分乙肝病毒携带者选择躲避。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表示,对立情绪、排斥情绪,并不是携带者的错,也不是非携带者的错。过时的法律难辞其咎,比如食品卫生法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参加食品加工生产行业,现在的食品安全法中不再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回顾艾滋病等历史,歧视来自偏见,引来盲目避讳,对乙肝病毒认识的缺失甚至是错误导致法律歧视。

  “乙肝病毒是不是可以通过吃饭传染?”采访中,很多人提出类似猜测。当被告知吃饭不传染时,很多人短暂沉默。有的人笑着表示,并不清楚乙肝的传染途径。“我没看到过一张介绍应该怎样和乙肝病毒携带者相处的公益广告。”

  2008年之前,反乙肝歧视的诉讼案是很少的,从2003年到2007年,有记录可查的诉讼案平均每年只有四五起。陆军说,“从2007年8月《就业促进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到现在,仅仅我们肝胆相照论坛协助的反乙肝歧视诉讼案就近20起,越来越多的乙肝病毒携带者采取了依法反歧视维权的做法。”陆军分析,立法的巨大作用不容忽视,《就业促进法》规定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权的保护,使得众多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受到了鼓舞。“如果有关部门能加大普及乙肝防治知识,人们就不会对乙肝传染有错误认识了。”陆军期待着。

  姜明安教授建议,国家可以考虑成立乙肝协会、艾滋病协会、糖尿病协会……,残疾人联合会都设立了,出了问题找协会。民间机构力量有限,如官方组织管理这个群体,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保障将上升一个新台阶。

(实习编辑:李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