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今后招工、用工过程中,不得要求员工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企业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拒绝招用或辞退、解聘。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公布相关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此次规定禁查项目更全面,明确要求不得进行任何涉及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查,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和HBV-DNA检测等;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同时,对于违反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用人单位,将依法查处。

  深圳近日转发国家和省的有关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和用人单位招工、用工过程中健康体检、福利体检的监管,禁止用人单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严格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操作手册开展相关体检工作,指导和督促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体检中按要求取消相关乙肝项目检测;调解仲裁部门要对因涉及乙肝歧视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依法进行调处。

(责任编辑:张灿城)